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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区检察院应邀参加区企业安全生产法律宣贯暨建设工地环境整治工作推进会

江干检察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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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帮助企业提升防范法律风险能力,3月19日下午,江干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朱梦雷、第二检察部副主任陈洁应邀参加区应急管理局、住建局联合召开的企业安全生产法律宣贯暨建设工地环境整治工作推进会。


会议采用现场+钉钉线上直播的形式,辖区各街道、区国有建设单位负责人,部分开发商代表及部分在建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会议。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社会对建筑安全、危化品监管等安全管理领域有了全新要求。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正式施行,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等作出新的法律规定。原本在安全管理领域涉及的一些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只是作行政处罚,但是新的法律条文中明确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力度有了很大变化。以危险作业罪为例,哪怕是没有产生危害后果,只要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检察部副主任陈洁作《新刑法视野下的企业生产安全》主题宣贯,结合具体审判案例和新政策法规,深入解读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等与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的犯罪行为。


检委会专职委员朱梦雷从建筑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作业方面,对加强平安建设,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和生产事故防范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建议。


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负责人结合条线业务对全区建设领域安全工作提出部署要求,强调各企业主体要高度重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相关要求,结合政府部门指导认真学习领会,把防范措施、整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中。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供稿:陈   洁

编辑:毛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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